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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表示,与原有的资源税制度相比,资源税法的重大变化可以概括为“一拓展、两规范、三明确”:一是拓展了征税范围。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“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”改为“开发应税资源”,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,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,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,预留了改革的空间。
二是规范细化了税目。此次资源税立法,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在资源税法所附《税目税率表》中逐一列明,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。
三是规范了减免税管理。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,资源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。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(层)气免征资源税、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。
四是明确了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。对原油、天然气、中重稀土、钨、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,由税法直接确定。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,由税法确定幅度,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,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。
五是明确了以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。资源税立法巩固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,从法律上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、从量计征为辅的资源税征税方式。税法所列164个税目中,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,其余6个税目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,主要是地热、矿泉水、石灰岩、砂石、其他粘土、天然卤水。
六是明确了按原矿、选矿分别设定税率,既确保了税负公平,又便利了纳税申报,是资源税制的一次优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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